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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准婆婆”为“准儿媳”买房,小两口分手后房钱要得回来吗?

时间:2023-08-16 21:15:29       来源: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


(资料图)

准婆婆本想着为准儿媳买房,撮合小两口把婚结了,谁知小两口闹矛盾分手,婚结不成了,这买房钱还能要回来吗?近日,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。李某与杨某原系恋人关系,准备购置新房用于结婚,但二人初入社会且积蓄不多,便向李某的母亲戴某提出由“准婆婆”,为“准儿媳”杨某选购的房屋支付首付款和契税等。2021年4月12日,戴某向杨某转账2万元,用于支付购房定金,同日,又为杨某所选的房屋支付首付款26万元。好景不长,2022年12月末,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。2023年2月,该房屋可以办理产权后,登记在了杨某名下。戴某认为自己出资是以二人能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,而李某与杨某现已经没有结婚的可能,杨某应该返还购房款。多次协商不成后,戴某将杨某诉至绿园法院,请求撤销自己的附条件赠与合同,判令杨某返还总计28万元。庭审中,杨某辩称,二人交往期间,李某既无固定工作又无生活来源,他们之间情感经营及生活开销绝大部分均是自己负担,并且在同居期间,李某多次酗酒并殴打自己。2021年初,矛盾再次升级,李某再次殴打自己,自己这次提出彻底与之分手。而戴某作为李某母亲,为了帮儿子挽回这段感情,便主动提出要为自己购置房产,以首付作为赠与,用以维系李某与自己的恋人关系。自己接受了赠与,并依约继续与李某交往,感情继续延续了两年之久,虽然目前情形并非如人所愿,但是这笔钱作为赠予自己应当保留。法院审理认为,戴某对购房首付款、定金的出资,发生于李某与杨某恋爱期间,并非对杨某个人的无偿赠与,而是希冀二人能够坚守爱情、缔结婚姻、物质丰盈,故该赠与行为符合常理和传统、风俗、观念。现李某与杨某未缔结婚姻亦无结婚的可能,戴某对二人购房出资的赠与已然无法实现期待,不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;杨某取得房产的所有权,对于戴某出资部分应予返还。以上,根据公平原则,结合戴某家庭经济条件,李某与杨某恋爱期间共同生活、感情和物质付出等情形,酌情裁判杨某返还戴某25.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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